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依据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第九条规定,享有下列权利:
一、发表权。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;
二、署名权。即表明开发者身份,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;
三、修改权。即对软件进行增补、删节或者改变指令、语句顺序的权利;
四、复制权。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;
五、发行权。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的权利;
六、出租权。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,但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;
七、信息网络传播权。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,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;
八、翻译权。即将原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;
九、许可他人行使其著作权,并收取报酬的权利;
十、部分或全部转让软件著作权并获取报酬的权利;
十一、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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