GB/T19001-2008 IDT ISO9001:2008标准颁发实施后,各认证机构对受审核方外包过程控制的审核要求进一步提高。一般认为新版标准无多大变化,笔者认为“4.1总要求”的变化正是标准的最大变化,尤其是对外包过程的控制要求。如4.1条款正文最后一句增加“类型和程度”和将“识别”改为“规定”,同时新增2个“注”。虽然文字改动不多,但对外包过程控制要求的内在涵义深度或高度的提升是显而易见的。笔者学习2008版标准体会到,标准某些条文的稍微改动,与其说如一些文章说的,是基于2000版标准某些条文的“不明确”或“不确切”而进行修改,倒不如说标准的原理、思想或原则的进一步明确和显现,包括“过程方法”原理或原则应用的强调。其4.1条款中对“外包过程控制”的修改正是说明和反映了这一点。笔者结杭州北航的合审核实践,对2008版标准4.1条款有关外包过程的控制要求的理解,谈点初浅体会,以抛砖引玉,求得指教。
一、有关“外包过程”定义理解
4.1条款新增“注2”非常明确而严谨地对“外包过程”作出定义。“注2”的新增,笔者理解,不仅仅是统一认证行业和“贯标”组织对“外包过程”的理解需要,更是标准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。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变化,一个组织的经济运行形式,某些过程或环节,“由外部方实施”的情况,已经越来越普遍。一些公司的“供、产、销”系统,一头或二头在外(“由外部方实施”),有的只抓两头,中间生产过程“由外部方实施”。因此说,标准的这一修改,不仅是标准自身功能――“统一性”的需要,更是适应社会经济形态发展,提升标准的“活力”所需。
曾几何时,对“外包过程”的理解或判定,众说纷纭。对“外包”和“采购”的区别,争论也不少。就在最近也还有人问笔者,到底“外包”和“采购”区别在哪里?我说,4.1注2还不够清楚吗?另一位业内人士用更通俗的语言作了回答:“外包是我要你做,你按我要求做好,采购是我用你做好的产品”。从这个含义出发,控制的要求当然有区别,至少是程度上有区别。
二、“外包过程”不仅仅是要“识别”,更要求对其进行“规定”
4.1条款正文最后一句所更替的2个关键的动词,即“识别”改为“规定”,是一个层次性的变化。按2000版标准审核,外包过程控制,一般认为在体系中已得到识别,并在手册中表明“按7.4条款要求控制”云云,如果没有发现产品质量由于外包控制不当而发生问题,一般认为已满足标准要求。改“识别”为“规定”后,就需要受审方有“规定”的证据。笔者认为,审核过程至少应获取以下证据:
(1)手册或其他有效文件,对影响产品符合性要求的任何外包过程控制的“类型”和“程度”有必要的规定内容。这一点也应作为文审的重点内容之一。
(2)对这些控制措施的规定和实施是否满足了“产品要求符合性”。
(3)对这些“规定”内容的实施证据在现场审核中必须抽到。
1:产品:是指经过加工、制作,用于销售的产品。
2: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,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。
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、保证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、保证的质量要求,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,与产品的生产者、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。
3: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
产品质量应不存在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;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;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,并在产品或其包装上采用中文标识产品名称、生产厂厂名和厂址。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,不得伪造产地,不得伪造冒用他人厂名、厂址,不得掺杂、掺假,不得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,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。
4:销售商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
销售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,验明产品合格和标识;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;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;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、厂名、厂址;不得伪造或冒用质量认证标志;不得掺杂、掺假,不得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。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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